

(EU) 2024/3190法规适用范围
• 禁止在塑料、涂层、油墨、粘合剂等食品接触材料的制造中使用BPA;
• 纸张和纸板不受禁令约束,但与其他受管制材料组合使用时,整个产品需符合要求;
• 回收材料中仅含微量BPA(非有意添加)可豁免,因其来自输入原料的偶然污染,尽管经过清洁处理仍可能存在微量残留;
• 不适用于搪瓷器皿、宠物食品接触材料或不打算与食品接触的外部部件。其他双酚类物质管理
• 五种双酚因生殖毒性或致癌性被归类为"有害双酚",除特定授权外均被禁止:双酚S(BPS,CAS 80-09-1)、4,4'-异丁基亚乙基二酚(CAS 6807-17-6)、酚酞(CAS 77-09-8)、双酚AF(BPAF,CAS 1478-61-1)、四溴双酚A(TBBPA,CAS 79-94-7)。
• BPA衍生物(如BADGE,CAS 1675-54-3)可继续使用,但必须确保不含BPA残留(检测限:1 μg/kg或0.001 mg/kg或1 ppb)。企业如需使用有害双酚,须在EFSA发布风险评估指南后的9个月内向欧盟申请授权。在EFSA发布指南前,含有害双酚的FCM可继续投放市场,但BPS在塑料FCM中的使用仍受当前0.05 mg/kg特定迁移限量约束。过渡期
一次性食品接触材料:• 标准过渡期(18个月):2026年7月20日前首次投放市场,此后未填充包装可保留1年用于填充食品(至2027年7月20日),已填充产品可售至库存耗尽;
• 延长过渡期(36个月):适用于水果/蔬菜包装(不包括果汁等产品)、渔业产品包装及仅外表面涂层的包装,2028年1月20日前首次投放市场,此后未填充包装可保留1年用于填充食品(至2029年1月20日),已填充产品可售至库存耗尽。可重复使用食品接触物品:
• 消费品(如厨具、饮料瓶):2026年7月20日前首次投放市场,2027年7月20日前完成销售,企业可继续使用至更换;
• 专业食品生产设备(如糖果模具、密封件、泵、法兰、仪表和视镜等,不包括容量超过1000升的自支撑材料):2028年1月20日前首次投放市场,2029年1月20日前完成销售,企业可继续使用至更换;
• *中间材料:*中间材料(如预聚物、涂料)理论上可投放市场直至相关过渡期结束,但实际需留出足够时间供转换商和最终物品生产商在过渡期结束前完成并投放最终物品。过渡期结束后,中间材料不能再用于生产投放欧盟市场的最终食品接触物品,且没有关于继续投放市场或库存耗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