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EE认证解读 WEEE指令2012/19/EU

日期:2021-09-29 点击:755
电子电器产品是一种复杂的材料和组件混合物,由于它们的危险性,如果管理不当,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环境和健康问题。此外,现代电子产品的生产需要使用稀缺且昂贵的资源(例如,全世界约有10%的黄金用于其生产)。为了改善WEEE的环境管理并促进循环经济和提高资源效率,必须改进电子产品在其寿命结束时的收集,处理和回收。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已经制定了两项立法:报废的电子电气设备回收指令WEEE即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WEEE) Directive旧指令2002/96/EC,新指令2012/19/EU,和限制在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RoHS指令2011/65/EU。

第一个WEEE指令2002/96 / EC于2003年2月生效。该指令规定了消费者免费退回WEEE的收集方案。这些计划旨在增加WEEE的再循环和/或再利用。

2008年12月,欧盟委员会提议修订该指令,以应对快速增加的废物流。新的WEEE 指令2012/19 / EU于2012年8月13日生效,并于2014年2月14日生效。

限制在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的欧盟立法(RoHS指令2002/95 / EC,新指令2011/65/EU)于2003年2月生效。该立法要求使用铅,汞,镉和六价铬等重金属和阻燃剂等多溴联苯(PBB)或多溴联苯醚(PBDE)将被更安全的替代品取代。2008年12月,欧盟委员会提议修改该指令。

该指令规定了通过防止或减少电气和电子设备(WEEE)产生和管理废物的不利影响以及减少资源使用的总体影响和提高此类使用效率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措施。根据指令2008/98 / EC的第1条和第4条,从而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指令适用于以下电气和电子设备(EEE):
(a)2012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4日(过渡期),除第3款外,属于附件一所列类别的电子电气设备。附件二载有属于附件一所列类别的电子电气设备的指示性清单;
(b)中根据第3和第4段,自2018年8月15日起,所有EEE。所有EEE都应归入附件III中列出的类别。附件四载有一份非详尽的电子电气设备清单,该清单属于附件三(开放范围)所列类别。

本指令的适用不影响联盟关于化学品的安全和健康立法的要求,特别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6年12月18日关于注册,评估的第1907/2006号条例(EC)化学品授权和限制(REACH),建立欧洲化学品管理局 ,以及特定的联合废物管理或产品设计立法。

本指令不适用于以下任何EEE:
(a)为保护会员国安全的基本利益所必需的设备,包括用于特定军事目的的武器,弹药和战争物资;
(b)中专门设计和安装为其他类型设备的一部分的设备,不属于或不属于本指令的范围,只有当该指令属于该指令时才能发挥其功能;
(c)灯丝灯泡。

除了第2段中规定的设备,从2018年8月15日起,本指令不适用于以下EEE:
(a)设计用于送入太空的设备;
(b)中大型固定式工业工具;
(c)大型固定装置,但任何非专门设计和安装的装置除外;
(d)人员或货物的运输工具,不包括经过型式认可的电动两轮车;
(e)中专为专业用途提供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f)专门为研究和开发目的而设计的设备,仅在企业对企业的基础上提供;
(g)医疗设备和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其中这些设备预计在寿命结束前具有感染性,以及有源植入式医疗设备。
不迟于2015年8月14日,委员会应审查第1款(b)项所述的本指令的范围,包括区分附件III中大型和小型设备的参数,并应就此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如果适当,报告应附有立法提案。

产品设计
成员国在不影响关于内部市场和产品设计正常运行的联盟立法的要求的情况下,包括指令2009/125 / EC,鼓励生产者和回收者之间的合作以及促进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的措施,特别是为了促进WEEE,其组件和材料的再利用,拆解和回收。在这种情况下,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便实施生态设计要求,促进在2009/125 / EC指令框架内建立的WEEE的再利用和处理,生产者不会通过特定的设计特征或制造工艺来阻止, WEEE被重复使用,除非这些特定的设计特征或制造过程具有最重要的优点,例如,在保护环境和/或安全要求方面。

处理和运输收集的WEEE
成员国应禁止处置尚未经过第8条规定的处理的单独收集的WEEE。
成员国应确保收集和运输单独收集的WEEE的方式能够为再利用,再循环和限制有害物质做好准备。
为了最大限度地为再利用做准备,成员国应促进在进一步转让之前,收集计划或设施酌情提供在WEEE的收集点进行分离,以便从中重新使用其他单独收集的WEEE,特别是通过重新使用中心的人员进入。

回收率
1.在不影响第5条第(1)款的情况下,每个成员国应确保实施“生产者责任”原则,并在此基础上确保每年实现最低收费率。从2016年起,最低收取率应为45%,根据有关成员国在特定年份按照第5条和第6条收集的WEEE总重量计算,表示为放置电子电气设备平均重量的百分比在该成员国的前三年在市场上。成员国应确保收集的WEEE数量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逐渐发展,除非第二项中规定的收集率已经实现。
从2019年起,每年实现的最低收取率应为有关成员国在前三年投放市场的EEE平均重量的65%,或者在该成员国境内产生的WEEE的85%。 。
截至2015年12月31日,私营家庭每年每人每年平均收集至少4公斤WEEE的费率或该成员国平均在前三年收集的相同数量的WEEE重量,以两者为准更大,应继续适用。
成员国可以为单独收集WEEE制定更加雄心勃勃的费率,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应向委员会报告。

2.为了确定是否已达到最低收集率,成员国应确保将根据第5条单独收集的有关WEEE的信息免费传送给成员国,包括至少有关WEEE的信息。一直是:
(a)收集和处理设施收到;(b)中经销商收到;(c)由生产者或代表他们的第三方分别收集。

3.作为对第1款的减损,保加利亚,捷克共和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和斯洛伐克可能由于缺乏必要的基础设施和低水平的电子电气设备消费而决定至:
(a)自2016年8月14日起,收取率低于45%但高于前三年市场上电子电气设备平均重量的40%; 和(b)中推迟实现第1款第2项所述的征收率,直至他们自己选择的日期,但不得晚于2021年8月14日。

4.委员会应有权根据第20条采取授权行为,规定必要的过渡性调整,以解决会员国在遵守第1款规定的要求方面遇到的困难。

5.为了确保实施本条的统一条件,委员会应在2015年8月14日之前通过实施法,确定计算国内市场上电子电气设备重量的共同方法,并采用共同方法。计算每个成员国的重量产生的WEEE数量。这些实施行为应按照第21条第(2)款所述的审查程序予以通过。

6.委员会应在2015年8月14日之前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重新审查与第1款所述收取费率有关的截止日期,并可能为一个或附件三列出了更多类别,特别是温度交换设备,光伏板,小型设备,小型信息技术和电信设备以及含汞灯。如果适当,报告应附有立法提案。

7.如果委员会在影响研究的基础上考虑到基于WEEE产生的收集率需要修订,则应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立法提案。
 
许可
1. 成员国应确保任何进行处理操作的企业或企业根据指令2008/98 / EC第23条获得主管当局的许可。
2. 许可证要求的豁免,豁免和注册的条件应分别符合指令2008/98 / EC的第24,25和26条。
3. 成员国应确保第1款和第2款所述的许可证或登记包括符合第8条第(2)款,第3款和第(5)款要求所必需的所有条件,以及第11条规定的恢复目标。

WEEE的发运
1. 如果WEEE的运输符合欧盟委员会(EC)No 1013/2006和委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013/2006号条例(EC)附件III或IIIA中列出的某些废物的回收出口到经合组织关于控制废物越境转移的决定不适用的某些国家 。
2. 根据欧盟法规(EC)No 1013/2006和(EC)No 1418/2007的规定,出口商出口的WEEE只能用于履行本指令第11条规定的义务和目标。可以证明治疗是在符合本指令要求的条件下进行的。
3. 委员会应在2014年2月14日之前,根据第20条采取授权行为,制定补充本条第2款内容的详细规则,特别是评估同等条件的标准。

注册,信息和报告
1.各成员国应根据第2款起草生产者登记册,包括通过远程通信提供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该登记簿应用于监督是否符合本指令的要求。
通过第3(1)(f)(iv)条规定的远程通信提供EEE的生产者应在其出售的成员国注册。如果此类生产者未在其销售的成员国注册,则应通过第17条第(2)款所述的授权代表进行注册。

2.会员国应确保:
(a)每个生产者或根据第十七条任命的每个授权代表都必须进行登记,并有可能在其国家登记册中在线登记反映该生产者在该成员国的活动的所有相关信息;(b)中在登记时,每个生产者或根据第17条任命的每个授权代表提供附件X A部分规定的信息,承诺酌情予以更新;(c)每个生产者或根据第17条任命的每个授权代表提供附件X,B部分所列的信息;(d)国家登记册在其网站上提供与其他国家登记册的链接,以便在所有会员国中为生产者登记,或在第17条规定的情况下,为授权代表提供便利。

3.为确保实施本条的条件一致,委员会应通过实施法,确定登记和报告的格式以及向登记册报告的频率。这些实施行为应按照第21条第(2)款所述的审查程序予以通过。

4.成员国应每年收集关于其市场上的电子电气设备数量和类别的信息,包括经证实的估计数,通过所有路线收集,准备在成员国内重新使用,回收和回收,以及按重量分别收集出口的WEEE。

5.成员国应每隔三年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本指令实施情况和第4段所列信息的报告。实施报告应根据以下问卷调查表编制。委员会决定2004/249 / EC 和2005/369 / EC 。该报告应在其所涵盖的三年期限结束后九个月内提供给委员会。
第一份报告应涵盖2014年2月14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
委员会应在收到成员国的报告后九个月内公布关于本指令实施情况的报告。

检查和监测
1.成员国应进行适当的检查和监督,以核实本指令的正确实施。
这些检查至少应包括:
(a)在生产者登记册框架内报告的信息;(b)中根据法规(EC)No 1013/2006和法规(EC)No 1418/2007,货物,特别是联盟以外的WEEE出口; 和(c)根据指令2008/98 / EC和本指令附件VII在处理设施中的操作。

2.成员国应确保怀疑是WEEE的旧EEE的运输按照附件VI的最低要求进行,并应相应监测此类运输。

3.怀疑是WEEE的旧EEE的适当分析和检查(包括存储成本)的费用可能由生产者,代表他们的第三方或安排怀疑是WEEE的旧EEE的运输的其他人收取。

4.为了确保执行本条和附件六的条件一致,委员会可通过实施法,确定检查和监测的附加规则,特别是执行附件六第2点的统一条件。应按照第21条第(2)款所述的审查程序予以通过。

第2(1)(a)条规定的过渡期内本指令涵盖的电子电气设备类别
1、大型家用电器
2、小家电
3、IT和电信设备
4、消费设备和光伏板
5、照明设备
6、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
7、玩具,休闲和运动器材
8、医疗器械(所有植入和感染产品除外)
9、监测和控制仪器
10、自动分配器

本指令涵盖的电子电气类别
1、温度交换设备
2、屏幕,监视器和设备包含表面大于100 cm2的屏幕
3、灯
4、大型设备(任何外部尺寸超过50厘米)包括但不限于:
家用设备; IT和电信设备; 消费设备; 灯具; 再现声音或图像的设备,音乐设备; 电气和电子工具; 玩具,休闲和运动器材; 医疗设备; 监测和控制仪器; 自动分配器; 用于产生电流的设备。此类别不包括类别1至3中包含的设备。
5、小型设备(外部尺寸不超过50厘米),包括但不限于:
家用设备; 消费设备; 灯具; 再现声音或图像的设备,音乐设备; 电气和电子工具; 玩具,休闲和运动器材; 医疗设备; 监测和控制仪器; 自动分配器; 用于产生电流的设备。此类别不包括类别1至3和6中包含的设备。
6、小型IT和电信设备(外部尺寸不超过50厘米)